当前位置: 聚焦 > 详情
继承专栏|60%的继承案件中遗嘱被认定无效,具体情形是哪些?
2023-07-04 10:58:19    杭州市婚姻家庭协会

随着时代的发展,人们的观念开始转变,对遗嘱的接受程度也较之以往更加开放。同时,为了更好的表达自己的意愿,选择订立遗嘱的人也开始变得越来越多。订立遗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提前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处分好,避免因遗产继承问题激化家庭矛盾。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统计,在全国审理的遗嘱继承纠纷中,遗嘱被确认无效的超过60%。那么我们如何制作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,确保订立遗嘱“不翻车”呢?

六种法定的遗嘱形式


(资料图)

1、自书遗嘱,由遗嘱人亲笔书写,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
2、代书遗嘱,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由其中一人代书,并由遗嘱人、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
3、打印遗嘱,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
4、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,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,以及年、月、日。

5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,可以立口头遗嘱。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危急情况消除后,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,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。

6、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。

在遗嘱的六种形式中,有多种形式的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才能合法有效,那么对于见证人,法律有什么要求?

法律对于遗嘱有效形式的要求非常高,如见证人的选定不可以是:

(1)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;

(2)继承人、受遗赠人;

(3)与继承人、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。

故为确保遗嘱的效力,建议由公证机构进行办理。

案例

王扬与鲍梅生有二子一女,即王江、王利、王淑。王扬于2008年去世,鲍梅于2010年去世,二人的父母均早于二人去世,王江生有一子王腾。王淑将王江、王利诉至法院,要求依法分割王扬与鲍梅的房产。

王江、王利辩称,王扬与鲍梅生前多次表示愿意将房产赠与王江之子王腾,且鲍梅生前留有代书遗嘱,亦表明将房屋给王腾,故房屋应归王腾所有,不同意王淑的诉讼请求。

诉讼中,法院依法追加王腾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,王腾述称,其接受鲍梅的遗赠。王江向法庭提供了鲍梅的代书遗嘱,该遗嘱载明:

\"我叫鲍梅,因本人高度近视书写不便,现由张辉代笔,特立此遗嘱。王扬是我老伴,他于2008年去世,在他生前曾与我商议决定,在我们百年之后,将王扬名下的房产赠与孙子王腾。现在我重申,在我百年之后望儿女们遵循我们二老之决定,这是我唯一的遗愿。(立遗嘱人处显示有“鲍梅”字样的印鉴,代书人张辉,见证人焦霞字样的签名。)\"

庭审中,王江申请代书人张辉出庭作证,张辉向法庭陈述了鲍梅立遗嘱的经过,见证人焦霞未出庭作证。王利、王腾对遗嘱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,王淑对遗嘱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,认为印章不是鲍梅在立遗嘱时加盖的。

【法院判决】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涉案房屋系王扬与鲍梅婚姻存续期间购买,且在计算房屋购买价格时使用了其夫妻二人的工龄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
关于鲍梅遗嘱的问题。王江虽主张鲍梅生前留有代书遗嘱,并提供了代书遗嘱,但该遗嘱上仅加盖了“鲍梅”字样的印鉴,未显示有鲍梅的签名,而王淑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。在王江、王腾未能通知到见证人焦霞到庭接受质询,且未能提供其他旁证的情况下,其所持鲍梅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欠缺,应为无效遗嘱。鉴于此,王扬与鲍梅均已去世,二人未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,故涉案房屋应作为二人遗产,由其法定继承人王江、王利、王淑继承。

庭审中,王利自愿将其继承的份额赠与王江,王江亦表示接受赠与,法院对此不持异议。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屋由王淑继承34%的房产份额,由王江继承66%的房产份额。

遗嘱无效情形

从以上案件中我们可看出即使属于法定的六种遗嘱形式,遗嘱可能还是会无效,比如出现下列情况:

1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。

A、间歇性精神病人,精神正常时,所立遗嘱有效,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;

B、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。

2、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。

A、遗嘱人立遗嘱时受胁迫、受欺骗或神志不清;

B、伪造的遗嘱;

C、被篡改的遗嘱内容。

3、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。

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、放弃继承权、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。

4、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。

A、违反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遗嘱无效

B、遗嘱中没有保留必要份额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;

C、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,导致遗嘱部分无效。

5、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。

A、需要见证人却没有见证人或见证人不符合要求的;

B、立遗嘱人或见证人或代书人未签名;

C、需要却未注明年月日等。

注意!《民法典》实施之前,有多份有效遗嘱的情况下,公证遗嘱应该是效力最高的遗嘱,不论遗嘱时间先后,只要有一份是公证遗嘱,则以公证遗嘱效力优先。

《民法典》之后,公证遗嘱的效力和其他遗嘱拉平了,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公证,只以时间最后的一份遗嘱的效力优先。

这就体现出了遗嘱中时间的重要性,要注明到具体的年月日!

文稿来源:何莎律师

关键词:

上一篇:热讯:缺铁性贫血怎么补血_孕妇缺铁性贫血对胎儿有什么影响
下一篇:最后一页

最新资讯